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8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元素,也是服务城市商业发展、展现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事关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是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品质提升和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户外广告设施更新日新月异,广告设施类别以及表现形式层出不穷,《办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实际需要,新问题、新矛盾逐步凸显,因此,亟须予以修订。
(一)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明确立法目标任务,即“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以外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参照执行。三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四是明确政府部门、广告行业协会等工作职责,并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了规划和规范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相适应,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城市容貌等标准规定,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规格、类型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在报经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擅自更改。
(三)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要求。一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技术规范,联网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以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是对于采用虚拟成像等新技术手段或者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但缺乏相应技术规范的,允许经论证后开展设置。并针对调研中广告设置人反映大型户外广告标准过严,希望放宽的情况,综合考虑行政管理和广告设置人两方面因素,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标准从“任一边长大于一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二点五平方米”,按照国家标准调整为“任一边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三是对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规定,即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举办活动五日前依法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临时性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后三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四是规定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时,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五是明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六是明确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七是规定利用政府性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进行管理,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八是规定设置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被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明确了设施维护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一是明确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在台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自设置满两年后,每年对外挂式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展一次安全检测。二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设置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三是规定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各自监督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清单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监督管理。明确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修复或者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四是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实时共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信息。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由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修订后《办法》设定了转致规定,不作重复表述。二是对施工工地围墙(围挡)、公交站牌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设置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罚。三是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设置人未履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四是对符合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处理。五是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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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8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元素,也是服务城市商业发展、展现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事关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是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品质提升和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户外广告设施更新日新月异,广告设施类别以及表现形式层出不穷,《办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实际需要,新问题、新矛盾逐步凸显,因此,亟须予以修订。
(一)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明确立法目标任务,即“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以外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参照执行。三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四是明确政府部门、广告行业协会等工作职责,并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了规划和规范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相适应,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城市容貌等标准规定,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规格、类型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在报经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擅自更改。
(三)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要求。一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技术规范,联网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以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是对于采用虚拟成像等新技术手段或者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但缺乏相应技术规范的,允许经论证后开展设置。并针对调研中广告设置人反映大型户外广告标准过严,希望放宽的情况,综合考虑行政管理和广告设置人两方面因素,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标准从“任一边长大于一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二点五平方米”,按照国家标准调整为“任一边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三是对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规定,即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举办活动五日前依法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临时性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后三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四是规定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时,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五是明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六是明确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七是规定利用政府性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进行管理,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八是规定设置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被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明确了设施维护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一是明确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在台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自设置满两年后,每年对外挂式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展一次安全检测。二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设置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三是规定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各自监督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清单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监督管理。明确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修复或者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四是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实时共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信息。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由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修订后《办法》设定了转致规定,不作重复表述。二是对施工工地围墙(围挡)、公交站牌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设置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罚。三是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设置人未履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四是对符合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处理。五是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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