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二)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三)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文号和登记证号;(四)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件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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